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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案件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妻子共育有五个子女,长子在2013年因病去世,次子智力不全、无劳动能力,因原告年事已高,现已82岁高龄且没有收入,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在此情况下,原告将其三儿子起诉于人民法院,要求老三支付赡养费以及今后的医疗费用。
委托人:本案被告
二、我方代理意见: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以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依法应尽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只起诉被告自己显然对被告显示公平,因此可以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原告其余子女为本案共同被告。第二、赡养费的支付标准可以参照被赡养人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以及实际需求并结合赡养人自身的收入水平为依据,第三、对于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三、一审法院的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在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支付赡养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因年事已高,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其所有子女都应当在各自能力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赡养义务,如原告自愿放弃其一个或多个子女向其支付赡养费时,放弃赡养费的数额应当从所有子女应当承担赡养费总额中予以扣除。
四、裁判结果:
一、自2015年6月起,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400元并于每月20日前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的亮点
本案的亮点在于:1、对于被赡养人只起诉一个子女的情况下,赡养人可以申请法院追加其余兄弟姐们为本案的共同被告。2、如果被赡养人的其中一个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则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残疾证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即使该子女确确实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追加被告时也要一并追加上,也要共同承担支付赡养费的义务。
六、总结
本案为支付赡养费纠纷,事实比较清楚,法律规定也比较明确,个人认为:在处理家庭内部矛盾纠纷案件,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能调解最好调解。
七:案件代理人:李雷律师